河北省财政厅日前印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项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项核查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4〕189号)要求,组织开展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项核查清理工作。
《通知》要求各市财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核查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组建工作专班,统筹人员力量,明确人员分工,确保专项核查清理工作落实到位。
《通知》明确,核查清理范围为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在库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
《通知》强调,加大评审专家培训力度。加大对已入库和新征集评审专家的线上和线下培训力度。省财政厅负责建设评审专家线上培训及能力考核电子化系统,开展线上培训和专家能力考核。各市财政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督促、引导评审专家自觉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提升评审专家依法参与评审的能力。
以下为原文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项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专家评审行为,更好发挥评审专家作用,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项核查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4〕189号)要求,现将组织开展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项核查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清理范围
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在库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
二、核查清理内容
(一)评审专家资格条件方面
1.评审专家是否具备《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冀财采〔2023〕1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即: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2)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3)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4)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5)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6)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本条第(2)项、第(5)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本条第(3)项规定的“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是指通过政府采购业务能力考核,且成绩合格。评审专家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符合《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即:本人签署承诺书;
(2)学历学位证书、有效期内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3)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4)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5)个人工作简历,包括单位、岗位、职务等信息;(6)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3.评审专家填写的基本信息与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等)中对应的信息是否相符,回避单位信息是否填写完整等。
(二)评审专家专业类别方面核查填报的评审专业与本人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是否匹配。
三、核查清理规则
核查清理中发现的问题,按以下规则处理:
(一)发现评审专家存在以下规定情形的,依法依规予以解聘:
1.不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
2.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3.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4.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5.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6.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8.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9.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10.受到刑事处罚;
11.受到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行政处罚;
12.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的党政处分或受到记大过及以上的政务处分;
13.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二)对评审专业与其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不匹配的,通知评审专家进行补正或调整其评审专业,补正或调整完成前,暂停其被抽取权限。
(三)对未在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中填报信息的、未按《关于实行政府采购“双盲”评审优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动态管理的通知》重新申报评审专业的,以及入库审核未通过等情形的评审专家,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解聘。
(四)根据相关线索,对评审专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由于健康原因无法独立完成评审活动的情形,核实确认后予以清理出库。对在核查清理过程中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核查清理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采取评审专家自查和监管部门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一)评审专家自查(9月9日-9月13日)
各评审专家请提前登录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进行自查,并按照本次专项清理内容及时修改完善相关个人信息。自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入库条件、是否身份造假、申报材料是否弄虚作假,是否受到刑事处罚、受到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行政处罚、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的党政处分或受到记大过及以上的政务处分,是否存在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等情形。
自查期间,主动申请退出专家库的,请将退库申请(详见附件)本人签字后发至hebzfcg@sina.com邮箱。
(二)监管部门核查(9月9日-9月25日)
2024年9月9日开始,市级财政部门需对本区域内在库评审专家填报的信息和上传的电子件资料进行审查核对,主要核对评审专家专业职称、资格证明、回避单位等信息是否完整。发现信息内容不完整的,财政部门要逐个退回,由评审专家修改完善后,财政部门再核对确认。各市财政部门要认真总结工作情况、取得成效及典型经验,并于9月2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
在专家自查和监管部门核查阶段,发现评审专家信息和材料弄虚作假、评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有线索和证据材料的,可将相关材料实名举报至hebzfcg@sina.com邮箱。
(三)开展常态化动态管理(持续推进)
1.开展已入库评审专家信息复查
11月1日前,各市财政部门完成对本区域内已入库专家信息及上传电子件的逐一复查工作,重点核实评审专家的专业职称、资格证明、回避单位、银行账号等信息是否真实完整。其中,职业职称是指国家或者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中、高级职称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相关证书以在人社部“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平台”核验为准,学历证书以学信网可查询的学历学位信息为准,以上相关证书无法通过平台查询的,由评审专家提供信息真实性证明材料或到注册地市级财政部门线下核验。各市财政部门通过联合社保、公安等部门查询评审专家是否存在工作单位造假、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评审专家是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复核期间,省财政厅不定期对各市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未通过复查要求的,被退回后应及时修改并提交再审。逾期未维护信息或再审未通过的,停止其评审专家抽取资格,符合清退条件的予以清理出库。12月30日前,省财政厅完成上报评审专家信息的复查工作。
2.优化评审专业
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评审专业设置,按照采购规格和标准统一、需求标准明确的原则,适时调整更新评审专业。
规范劳务报酬支出
评审专家应在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中完善个人银行账号信息。
4.加大评审专家培训力度
加大对已入库和新征集评审专家的线上和线下培训力度。省财政厅负责建设评审专家线上培训及能力考核电子化系统,开展线上培训和专家能力考核。各市财政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督促、引导评审专家自觉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提升评审专家依法参与评审的能力。
5.动态更新评审专家库
根据评审需要及专家库建设实际,不定期征集评审专家,动态更新专家库。各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冀财采〔2023〕13号)要求,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严把评审专家选聘入库审核关,加大申请人资格审查力度,对提交资料不全、资料弄虚作假、专业能力不足、有不良行为记录的申请人,要坚决拒绝其入库。
五、几点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各市财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核查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组建工作专班,统筹人员力量,明确人员分工,确保专项核查清理工作落实到位。
二要依法依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要求,依法依规做好专项核查清理工作。遇有评审专家咨询问题,及时做好政策解释答复工作,妥善处理专家合法合规诉求。
三要注重实效。针对专项核查清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完善制度设计,堵塞管理漏洞,建立长效机制,切实规范专家评审行为,推动评审专家队伍规范健康发展。
联系人及电话:刘超0311-66650909
附件:退库申请
河北省财政厅
2024年9月9日